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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金属氢化物-镍电池负极用稀土镁系超晶格贮氢合金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氢化物-镍电池负极材料用稀土镁系超晶格贮氢合金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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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79.1 金属粉末 松装密度的测定 第1部分:漏斗法
GB/T 5158.4 金属粉末 还原法测定氧量 第4部分:还原-提取法测定总氧量
GB/T 5162 金属粉末 振实密度的测定
GB/T17803 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GB/T 19077.1 粒度分析 激光衍射法 第1部分:通则
GB/T 20155 电池中汞、镉、铅量的测定
GB/T 21931.1 镍、镍铁和镍合金 碳量的测定 高频燃烧红外吸收法
GB/T 26412 稀土氢化物-镍电池负极用稀土系 AB, 型贮氢合金粉
GB/T 29918 稀土系 AB, 型贮氢合金压力-组成等温线(PCI) 的测试方法
YS/T 484 金属氢化物 镍电池负极用贮氢合金比容量的测定
产 品 按 电 化 学 性 能 分 为 3 个 牌 号
LaMgNi-PT-330/300-MgO3、LaMgNi-DZ-320/300-MgO1、
LaMgNi-GR-350/200-MgO2, 产品牌号表示方法应符合 GB/T 17803 的规定。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如需方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
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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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1963—2015
产品的电化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如需方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
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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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粒度分布及密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如需方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
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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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压力-组成-等温线(PCI) 特性
在40℃条件下,贮氢合金粉PCI 曲线平台在0.001 MPa~0.2 MPa 之间(吸放氢量
H/M=0.5),
0.5 MPa吸放氢量 H/M 不低于0.8。
注 :H/M 是指氢的原子数/合金的原子数。
贮氢合金由单相或多相组成,并且至少含有 CeNi₃ 型、PuNi₃ 型、Ce₂Ni,
型、Gd₂Co, 型、CesCo 型 和 Pr₅Co,
型超晶格相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合金样品的XRD
衍射图在20角度(范围为31.0°~34.5°)
至少有一个特征衍射峰,并且该区域最强衍射峰与衍射图谱中最强衍射峰的强度比值不小于0.15。
GB/T 31963—2015
4.1.1 稀土总量、镁量、镍量的分析方法按照供需双方共同商定的方法进行。
4.1.2 镉、铅、汞量的分析方法按照GB/T 20155 的规定进行。
4.1.3 碳量的分析方法按照GB/T 21931.1 的规定进行。
4.1.4 氧量的分析方法按照GB/T 5158.4 的规定进行。
4.2.1 比容量的测定按照 YS/T 484
的规定进行,测试的参数设置为:充放电电流为70 mA/g。
4.2.2 循环寿命的测定按照 GB/T 26412
的规定进行,测试的参数设置为:充放电循环电流
为350 mA/g。
4.3.1 粒度分布按照GB/T 19077.1 的规定进行。
4.3.2 松装密度的测定按照 GB/T 1479.1 的规定进行。
4.3.3 振实密度的测定按照 GB/T5162 的规定进行。
4.3.4 压力-组成-等温线(PCI) 的测定按照 GB/T 29918 的规定进行。
4.3.5 相结构的测定按照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方法进行。
目视检测。
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可在自收到产品之日
起,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
取样。
每批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由同一牌号、同一生产工艺制成的相同组分和同一粒度分布的产品
组成。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P-C-I、粒度分布、比容量、外观质量的检验,其他项目进行抽检。
GB/T 31963—2015
仲裁取样件(袋)数可按表4规定进行。每件(袋)取样50
g,混匀后用四分法缩分至试样所需数量
并进行真空包装。
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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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产品化学成分、P-C-I、粒度分布、比容量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
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检验,如其中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 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产品应有字迹清楚耐久的标志。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及牌号;
b) 生产厂名、厂址;
c)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d) 净重;
e) 注意事项或警示性标志。
6.2.1
贮氢合金粉用铝箔塑料复合袋真空封装或充入惰性气体后装入铁桶或纸箱中。每件净重5
kg~
6.2.2 包装桶内应附有出厂合格证。
6.3.1 运输方式按供需双方订货协议的规定执行。
6.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受潮、受热、撞击和挤压。
6.4.1
在包装不漏气的条件下,贮存期为2年。在贮存期满前2个月对库存产品,需按5.3的规定进行
检验。
6.4.2
本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的库房内。避免潮湿雨淋。远离热源、火源。库房空气不应有腐蚀性
气体。
6.4.3 产品堆放时,产品距离地面的高度应大于10 cm。
style="width:3.11331in" />GB/T 31963—2015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牌号、规格;
c) 批号;
d) 净量和件数;
e) 各项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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